上海大学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上海大学章程》,学校设立上海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董会系指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而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校董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四条 校董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银产学研用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校董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董事单位的代表;

(二)国内外出资捐助学校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

(三)杰出校友代表;

(四)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等;

(五)学校代表。

第六条 校董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董事和个人董事。

职务董事由相关部门或者董事单位委派;董事单位和个人董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可以确定为当然董事;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执行董事、名誉董事等。

第七条 校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董事可以连任。

校董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学校提名,由校董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每届校董会成员的产生,由上届校董会成员和学校各单位推荐与校领导提名相结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校董会成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申请,或者不适宜担任董事应予终止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经校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届中增补校董会成员,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经校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校董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校董会会议,联系校董会成员,处理校董会的日常事务等。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学校提名,经校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校董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校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校董会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题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董会会议分通报、咨询和审议三类。审议议题应取得实际参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董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一条 校董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校董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每一名受托代表最多接受两名校董会成员的委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校董会成员在参与校董会工作中享有咨询、建议、审议、监督等各项权利,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学校的建设规划和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

(二)监督校董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成效。

(三)优先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学术等其他大型活动的权利。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享用学校办学、科研和公共资源,享有进行科研合作和接受科研成果转让的优先权。

(五)在双向选择的原则下,享有招聘优秀毕业生的优先权。

(六)定期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

第十三条 校董会成员应热爱和关心学校事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校董会章程,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出席校董会会议。

(二)加强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发展与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三)积极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

(四)积极配合和协助学校引进和承接各类重大课题和项目,促进学校与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合作。

(五)为学校推荐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为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助力。

(六)为学校发展提供其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海大学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董会秘书处负责解释。